山東財經大學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東省教育廳核準生效;根據2021年1月2日山東省教育廳核準的《山東財經大學章程修正案》修訂)
序言
2011年4月,教育部批準山東經濟學院和山東財政學院合并籌建山東財經大學。2012年6月,山東財經大學正式建校。學校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教育部共建高校,山東省省部共建人才培養特色名校。山東經濟學院的前身是創建于1952年的山東財政經濟學院,“文革”期間中斷辦學,1978年恢復辦學并更名為山東經濟學院。山東財政學院創建于1986年,鄧小平題寫校名,由財政部與山東省人民政府共建、以財政部管理為主,2000年后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山東,扎根中國大地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以“立德樹人、經世濟民”為辦學宗旨,堅持“學術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钡霓k學方針,實施“以本科教育為主體、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高端社會服務為兩翼”的發展戰略,走以提升質量、強化特色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致力于建設高水平財經特色名校,培養專業素質優良,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有國際視野的應用復合型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山東財經大學,簡稱山東財大;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縮寫為SDUFE。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7366號,現設有燕山校區、舜耕校區和圣井校區。
學校網址為:http://www.345sms.com。
第四條 學校的?;沼晒糯紟藕投Φ某橄笤煨团c中英文校名共同組成;校訓是“克明峻德、格物致知”;校歌是《夢想花開》。
第五條 學校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省政府與財政部、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主管。
第六條 學校為公益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按照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二)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三)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
(四)自主制訂本校教師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辦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調整優化同一層次研究生類型結構;
(六)在完成國家規定教學任務、使用統一教材基礎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專業教材、組織教學活動;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項目,支配科研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主要實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不同層次、多種類型的學歷與非學歷繼續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教育交流與合作。重點發展經濟、管理學科,協調發展文、法、理、工、教育和藝術及其他學科。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東財經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辦學,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社會監督與評價。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法組織、參加校內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不得損害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應盡的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學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奮斗精神,樹立高遠志向,培養綜合能力,培養創新思維,崇尚勞動,尊重勞動,立志肩負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重任。
第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就業創業指導等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鼓勵、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和研究生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參加學校非學歷教育和其他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在編在崗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享受法律規定、規章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職盡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學術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教書育人,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堅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
(六)關心愛護學生,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不得損害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機制,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學校保障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非事業編制人員的權利義務,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等方式另行約定。
第三十二條 外聘教師、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擔負意識形態工作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省監委駐山東財經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省監委對監察專員的授權,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權限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依其規程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進行指導、監督。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置、調整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學位授予、教師職務聘任等事項的學術標準及辦法;
(四)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五)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置;
(六)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為25—31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須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席1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經到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規程及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有關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研究和處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事項經應到會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依其規程及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教學工作規劃、教學改革方案及重要教學管理制度;
(三)審議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和教材建設規劃;
(四)審議重點課程建設、教學團隊的評定標準和辦法;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教學成果、教學名師與重大教改、教研項目的評選標準和辦法;
(六)評價、監督教學質量;
(七)審查、復議教學事故爭議事項;
(八)審議其他教學工作事項。
教學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事項經到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為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提供咨詢和監督,依其規程開展工作。
教授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辦學理念、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學校反映師生的意見和建議;
(五)校長或教授委員會主任提請討論、審議的其他事項。
教授委員會委員由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監督和決策,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職稱評審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聽取學校本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審查、立案情況報告,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學校黨委領導,向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規定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面向社會辦學的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議、協商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其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規程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規章和章程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學校的黨政管理、教輔部門等組織機構的設置、變更或撤銷,合理確定和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需要設置學院、研究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并根據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學校與學院的職責權限,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按學校授權,在核定的機構數和負責人職數內自主設置系、教研室、研究所,自主任免其負責人,報學校備案;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自主管理本學院內部事務。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院長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委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按照學院黨委會議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支持院長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黨委書記主持本學院黨委全面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咨詢、決策機構和行政監督機構,依其規則開展工作。
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長、黨委書記不擔任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主要由院長和主任委員提出,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事項經到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由院長擔任。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議事規則參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規程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委會議制度、院務委員會會議制度、教授委員會會議制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制度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一)學院黨委會議,按其會議制度執行。涉及學院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大問題,由學院黨委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
(二)院務委員會會議負責研究決定本學院行政工作,執行學院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相關決定。院務委員會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三)教授委員會會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各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不設黨委的教學科研機構,參照校院兩級管理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六章 財務、審計、資產、后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合理使用資金,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對學校預算執行和決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基建及修繕工程、采購項目和資產管理等進行審計,完善內部控制,強化風險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七章 校友會、基金會
第六十二條 山東財經大學校友包括在山東財經大學(含原山東經濟學院及其前身、原山東財政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榮譽學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條 山東財經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向校友通報學校的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 山東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教育基金會實行理事會制度,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可以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程序依據本章程第六十六條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監督執行。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